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李木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永華 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