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王湘鶴 被告 鄭雅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39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則為同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鄭雅方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3年9月22日繫屬本院審理,已於10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定於104年3月6日宣判。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之104年2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違背法定程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張景翔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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