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永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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