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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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憲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107年4月19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