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一0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宇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森林法等案件,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刑事裁定、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請求將附表所示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願回覆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莊宇傑所犯附表所示三罪均屬侵害個人法益或社會法益之罪,且編號1號與2號二罪之犯罪時間相近,三罪之犯罪期間未及一年二月及受刑人莊宇傑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等情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