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3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劉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0,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