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 何燕玉 訴訟代理人 莊弘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7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