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3號債權人 蕭仁 呈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
2年8月10日〞?(請特定一日期。)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417625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