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建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建小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英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邱英雄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祥吉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任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