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孫德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光 間請求修復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