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9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9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崑
       蕭文吉
被   告  徐偉豪
被   告  徐文風
被   告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9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13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①民國九十
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五
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②自民國一百年
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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