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交簡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5年度六交簡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2290號)本院於95年6月22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
及正本有誤寫,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
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一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從事業務之
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叁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經查本院95年6月22日所為95年度六簡字第180號判決,其
原本與正本有上開顯然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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