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永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2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永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永坤因犯過失傷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69、61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蕭永坤因犯過失傷害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091號、103年度交簡上字第48號、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70號)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04年4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於影響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過失│有期徒刑4│101年7月18日│本院103│103年4月24日│本院103│103年4月24日│104年4│││傷害│月,如易科││年度交簡││年度交簡││月14日││││罰金,以新││上字第48││上字第48││易科罰││││臺幣1000元││號││號││金執行││││折算1日││││││完畢││││(聲請意旨││││││││││載為有期徒││││││││││刑4月,應││││││││││予補充)│││││││├─┼──┼─────┼──────┼────┼──────┼────┼──────┼───┤│2│不能│有期徒刑3│103年2月22日│本院103│103年8月15日│本院103│103年9月6日││││安全│月,如易科││年度審交││年度審交│││││駕駛│罰金,以新││訴字第17││訴字第17│││││動力│臺幣1000元││0號││0號│││││交通│折算1日│││││││││工具│(聲請意旨││││││││││載為有期徒││││││││││刑3月,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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