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19號上訴人 吳蔡彩雲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受告知訴訟 吳天祐 人被上訴人 吳瑞弘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晹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1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1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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