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77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麗雪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三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如逾期未聲請閱卷或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斗六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13日斗地一字第1110008152號函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追加被繼承人 李調益 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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