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77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麗雪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三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如逾期未聲請閱卷或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斗六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13日斗地一字第1110008152號函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追加被繼承人 李調益 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