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三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廖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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