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一、台 陳信吉 等與 張義忠 等間請求租佃爭議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上訴人陳信吉
陳良吉 陳文豐 李陳麵 陳美螺 陳連碧霞 陳沅揚 陳哲茗 陳韋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被上訴人張義忠
柯慶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被上訴人 李賢德
李勤益 鄭勇一 鄭育人 陳金寶 蔡明志 李美玲 張炎旺 李淑娟 蔡萬得 張宗凱 陳宗棋 張暐榮 施金城 林永松 林正松 張永富 張永興 張永利 張永忠 張永源 蔡金寶 李張不 張豐彥 張正川 張正坤 張佳瑜 李美惠 李美鳳李美娟 張世平 張世南 張世寶 張世華 曾煥勝 李進順 李繁治 李文良 李良村 原住同上(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葉仁泉 李後根 李志宏 李科禧 李科練 李信雄 李金池 李文雄 李清長 李春益 李全益 李全發 李全春 張俊明 李子龍 李子鵬 李詠崴 吳秀鳳 李俊逸 李萬陳 張儼 李金樹 李月香 李月珍 邱新金 邱進發 邱進財 邱環 邱金滿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詹榮鋒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6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詹榮鋒承受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由 朱惕之 變更為詹榮鋒,有網頁資料可稽,自應由詹榮鋒為朱惕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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