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149號債權人大台灣旅遊網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蔡孟哲
之1之2債務人 林榆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票無特別約定者,其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聲請人就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如附表一之編號2至5),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債權人所持有之本票(如附表二即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未屆期,尚不得據以請求,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014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1年5月3日│5,000元│101年6月10日│WG0000000│├──┼─────────┼───────────┼──────────┼───────────┤│002│101年5月3日│5,000元│101年7月10日│WG0000000│├──┼─────────┼───────────┼──────────┼───────────┤│003│101年5月3日│5,000元│101年8月10日│WG0000000│├──┼─────────┼───────────┼──────────┼───────────┤│004│101年5月3日│5,000元│101年9月10日│WG0000000│├──┼─────────┼───────────┼──────────┼───────────┤│005│101年5月3日│5,000元│101年10月10日│WG0000000│└──┴─────────┴───────────┴──────────┴───────────┘附表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014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1年5月3日│5,000元│101年11月10日│WG0000000│├──┼─────────┼───────────┼──────────┼───────────┤│002│101年5月3日│5,000元│101年12月10日│WG0000000│├──┼─────────┼───────────┼──────────┼───────────┤│003│101年5月3日│5,000元│102年1月10日│WG0000000│├──┼─────────┼───────────┼──────────┼───────────┤│004│101年5月3日│6,500元│102年2月10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