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及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案件,經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因被告逃亡而經本院發布通緝,嗣於民國97年8月15日被告經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茲本院以上開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97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