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35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聲請狀敍有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惟本票之付款提示,係執票人向付款人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雖系爭本票載有可免除作拒絕證書,仍未未免除聲請人須釋明有無提示之義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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