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6號上訴人即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綠蒂磁磚精品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9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萬8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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