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70號聲請人 何桂萍 相對人凱珞化粧品商行李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凱珞化妝品商行即李曉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凱珞化粧品商行即李曉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係依據聲請人聲請狀及民國108年8月8日中市勞資字第1080045738號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文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記載,將相對人名稱記載為「凱珞化妝品商行即李曉慧」,然依聲請人於108年1月7日提出之109年1月2日中市勞資字第1090000079號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文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相對人名稱為「凱珞化粧品商行即李曉慧」,有相對人名稱誤寫之顯然錯誤,應將相對人名稱更正為「凱珞化粧品商行即李曉慧」。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怡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