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21號上訴人 蕭柏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欣亭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