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11號聲請人 張百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㈠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㈡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㈢請求補償之標的;㈣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㈤管轄機關;㈥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有明文。是依前揭條文,提起刑事補償之聲請,應附具裁判書正本,此乃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甲○○具狀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未依前揭規定附具本件請求補償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惟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同法第16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