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原告 蘇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 律師複代理人 黃彥儒 律師被告 陳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以兩造已經和解而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