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6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鴻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號:L00-000-000)」更正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號:L00-000-000)」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09年1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仍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第35條之
1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6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公訴意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分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6年度易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8年4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被告於108年4月10日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足見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本案之罪予以加重其刑,尚符罪刑相當原則,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乃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竟仍不知遠離毒害,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為殊值非議,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復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情況、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564號被告陳鴻哲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4樓(仁武
區戶政所)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鴻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中午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租屋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另案偵辦販毒案件時,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通知陳鴻哲到案說明,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鴻哲於警詢中之自白;㈡本署鑑定許可書、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號:L00-000-
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份;㈢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檢察官黃嬿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