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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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敬瑋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複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被告泓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海偉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948,075元,且已繳納裁判費161,160元,惟原告嗣追加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簽發票號CC0000000號、發票日99年12月11日、金額350萬元及票號CC0000000號、發票日100年12月26日、金額637,500元之履約保證本票2紙,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37,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085,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592元,原告尚應補繳36,432元(即:197,592-161,160=36,43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