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衍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衍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書將「2小包」誤載為1小包)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聲請書誤載為1紙)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毒品分級│數量│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⒈外觀為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0.332公克,檢驗後淨重0.320公克││││││⒊含包裝袋1個(因與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而││││││同屬違禁物)。│├──┼──────┼─────┼──┼─────────────────────────┤│二│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⒈外觀為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1.365公克,檢驗後淨重1.354公克││││││⒊含包裝袋1個(因與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而││││││同屬違禁物)。│├──┴──────┴─────┴──┴─────────────────────────┤│參照卷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品名誤載為「安非他命」、數量誤載為「││1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紙(品名誤載為「安非他命」、數量誤載為「1││包」)、高雄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105年11月7日 高市凱 醫驗字第443││3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共有2包,其中1包裝於另││1包裡面,故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1包」,係員警於當初查扣時未詳細辨識所致││)。│└────────────────────────────────────────────┘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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