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91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莊銘明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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