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森林法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叁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4月15日至同年4月22日犯違反森林法罪(結夥二人連續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25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971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柒拾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陳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