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38號異議人 簡麗香 相對人 車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1月12日所為104年度司執字第55499號駁回其聲明之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1月12日以10
4年度司執字第55499號處分駁回異議人參與分配之聲明,異議人對於該處分聲明不服,並於該處分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異議,核與上開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新北院霞104司執明字第55499號查封並定期拍賣在案,異議人爰請求准以新臺幣(下同)6,920,87
0元,及自99年3月4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99年3月4日士院木95年執速字第5657號執行命令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5年1月22日之異議狀提出士林地院95年9月11日士院鎮95執速5657字第0000000000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請求本院協助參與房屋拍賣分配之權益等語。
四、按強制執行,依下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下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一、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二、依第4條第1項第2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三、依第4條第1項第3款聲請者,應提出筆錄正本。四、依第4條第1項第4款聲請者,應提出公證書。五、依第4條第1項第5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六、依第4條第1項第6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再按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一)異議人持士林地院99年3月4日士院木95執速字第5657號執行命令影本,聲明參與分配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549
9號執行相對人車薇不動產執行程序,惟上開執行命令並非前揭規定之執行名義,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4年12月24日以新北院霞104司執明字第55499號執行命令通知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文件正本,該通知已於
104年12月28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04年12月30日固提出上開執行命令之正本,然該執行命令究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執行名義,難認已補正。從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遂以異議人逾期仍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為由,處分駁回異議人參與分配之聲明等情,有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5499號執行卷可稽。
(二)異議人係以確定本票裁定換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而聲明參與分配,自應提出此等債權憑證作為本件聲明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而異議人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命補正執行名義正本固未能提出,惟其於本件聲明異議程序,已提出系爭債權憑證,堪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所列之執行名義。故應認異議人已將執行名義正本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處分未及審酌上開情事,而駁回異議人參與分配之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仍應認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三)異議人所持債權憑證係以確定本票裁定換發,業如前述,故應由司法事務官再命異議人提出本件強制執行參與分配所需之其他證明文件正本,以利執行程序續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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