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45號聲請人 張靖瀅 代理人 江梅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黃少芬 │國泰世華商業│105年2月5日│30,000元│JA0000000││││銀行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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