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宏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鄭必陶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並釋明何以列 鄭昌霖 、 鄭宇宏 、 鄭聰賢 三人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