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楊志彬 被告 蔡志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上字第61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