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5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被告LUCKYUNITEDLIMITED法定代理人 柯鴻棋 被告吉聯電綫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鴻棋被告柯鴻棋
陳榮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LUCKYUNITEDLIMITED與原告約定之通訊地址為苗栗縣○○鎮○○路○○○號、被告吉聯電綫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鎮○○路○○○巷○○號2樓(本院卷第
107頁),另本件兩造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所成立之ISDA英文契約,亦無約定由本院管轄之明文(本院卷第82頁反面、第91頁),至原告與被告於104年9月10日所另行成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亦無明文溯及將系爭已購買標的所生之爭議,約定由本院管轄,是本院並無管轄權,已足認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