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何友明 被告 鍾文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6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