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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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身份證影印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林宏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毅灃 間請求交付身分證影印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即原告因被告交付身分證影印本所得受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