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蔡承霖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彥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112元【計算式:500.42㎡×5,500元×1/42+32.64㎡×5,500元×1/126+1,250㎡×1,600元×1/42+2,490.82㎡×9,575元×1/336=185,556元;185,556元×2=371,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