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債權人 黃甲乙 債務人 李松茂 債務人 李宗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上開金額,惟並未提出相對人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及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依前揭說明,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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