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10號事件承審法官蘇嘉豐、林玉蕙、曾育祺審理上開案件,有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3條第2項、民法第92條、93條之規定,及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且承審法官於審理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10號事件時,耍詐詢問聲請人究係聲請法官許純芳迴避或法官鄧德倩迴避云云,爰依法請求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
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自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該裁定附卷可參,聲請人再對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10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蘇嘉豐、林玉蕙、曾育祺聲請迴避,惟上開承審法官均已因該案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開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張志全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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