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王怡仁
被   告  張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肆仟 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19日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下同)26,172元及利息38,277元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應收帳務明細表等資料為證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
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蘇玟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