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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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六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彭翰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度雲警六偵社字第10000035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斗六
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彭翰廷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彭翰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0年2月26日22時許。
⑵地點:斗六市市區街道(斗六市火車站前、斗六分局、公
正派出所等)。
⑶行為: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
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彭翰廷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雲林縣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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