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曹淑美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與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
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