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美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華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保證書狀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一華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
  人(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曾向相對人一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催告行
  使權利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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