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美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華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保證書狀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一華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
人(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曾向相對人一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催告行
使權利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