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刑事裁定
                100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娟芬
       黃可臻
法定代理人  黃正育
      張娟芬
被   告  林柒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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