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刑事裁定
100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娟芬
黃可臻
法定代理人 黃正育
張娟芬
被 告 林柒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刑事裁定
100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娟芬
黃可臻
法定代理人 黃正育
張娟芬
被 告 林柒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