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原告 曹瑞芬 住臺中市○○區○○路被告 趙姵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