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五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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