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 黃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費加洛 婚禮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1月31日│20,800元│WR0000000││││有限公司│行彰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