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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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0號聲請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順榮 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劉志鵬 律師(住臺北市○○路○段○○○號八樓)、 陳丁章 律師(住臺北市○○○路○段○○號五樓)、 吳宗璋 會計師(住臺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二)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已簽交之應付款支票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所有應收工程款亦被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無法請款,致應付款無法兌付,顯已無法清償債務,聲請人恐負債愈陷愈深,惟恐將來大部分債權人無法取得公平受償,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其債權人共計有威通環保有限公司等88人,負債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57,730元,經本院函詢結果,其中已向本院陳報為債權人者,計有浤銘工程有限公司、 何寶蓮 (未經聲請人編入債權人清冊,債權人自行陳報債權5,000,000元,本院卷一第104至109頁)、普泉工程股份有公司、 楊明輝 (未經聲請人編入債權人清冊,本院卷一第112至115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為11,245,806元)、亞太建材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冑營造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形企業有限公司、友德鋼鐵有限公司等人。另查向執行法院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之債權人,計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人楊明輝等人,其等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已達49,603,327元。而聲請人自行陳報之財產清冊及價額如附表二所示,共34,872,917元,然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所扣押之財產合計為17,971,531元(尚應扣除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林慶良 等
3人已經由強制執行程序獲得部分發款之金額各為64,312元、1,090,835元、3,476,742元),又聲請人僅積欠稅捐1,
168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102年1月24日北稅淡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各1份附卷可參,足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巧玟附表一:
┌──┬────┬────────────┬──────┬──────────┬─────────┐│編號│債權人清│債權人名稱(姓名)│債權本金│執行名義│備考│││冊編號│││││├──┼────┼────────────┼──────┼──────────┼─────────┤│一││楊明輝│11,245,806元│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新北地院101年度司││││││6798號本票裁定│執字第119855號│├──┼────┼────────────┼──────┼──────────┼─────────┤│二│8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97,000元│臺北地院102年度訴字│本院102年度 司執 字││││││第255號民事判決│第26275號│├──┼────┼────────────┼──────┼──────────┼─────────┤│三│22│ 林鉦勝 即宏鉦企業社│305,093元│本院101年度士簡字第│本院102年度司執字││││││1005號民事簡易判決│第7527號│├──┼────┼────────────┼──────┼──────────┼─────────┤│四│38│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577,710元│本院101年度司他調字│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09號調解筆錄│第71110號│├──┼────┼────────────┼──────┼──────────┼─────────┤│五│85│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670,000元│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本院101年度司執字││││││7485號本票裁定│第75421號│├──┼────┼────────────┼──────┼──────────┼─────────┤│六│8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72,263元│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本院102年度司執字││││││361號民事裁定│第18943號│├──┼────┼────────────┼──────┼──────────┼─────────┤│七││中央健康保險局│47,984元│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行案件移送書│第19882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併案執行)│├──┼────┼────────────┼──────┼──────────┼─────────┤│八││勞工保險局│48,701元│勞工保險局行政執行案│本院102年度司執字││││││件移送書│第19882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併案執行)│├──┼────┼────────────┼──────┼──────────┼─────────┤│九│52│亞冑營造有限公司│3,240,843元│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本院101年度司執全││││││第477號假扣押裁定│字第296號│├──┼────┼────────────┼──────┼──────────┼─────────┤│十│58│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6,397,927元│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桃園地院101年度司││││││第778號假扣押裁定│執全字第484號│├──┼────┼────────────┼──────┼──────────┼─────────┤│十一││林慶良│20,000,000元│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桃園地院101年度司││││││7193號本票裁定│執字第86771號│└──┴────┴────────────┴──────┴──────────┴─────────┘附表二:
┌──┬──────┬────────────┬─────────┬──────────┬──────────┬───────────────────────┐│編號│財產分類│財產項目(名稱)│陳報金額│調查結果│繫屬之執行案號│備考│├──┼──────┼────────────┼─────────┼──────────┼──────────┼───────────────────────┤│一│不動產│新北市○里區○里○段舊城│500萬元│鑑價結果│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抵押權設定情形││││小段113地號及1347建號││4,012,600元│第3735號(原101年度│㈠L1聯邦銀行本金2,702,263元及其利息(已陳報)│││││││司執全助字第691號查│㈡L2何寶蓮500萬元(已陳報)│││││││封)│㈢L3中租迪和設定180萬元(未陳報)│├──┼──────┼────────────┼─────────┼──────────┼──────────┼───────────────────────┤│二│工程款及保固│八里區公所工程款及保固金│4,095,735元│①157,903元│①本院101年度司執助│①分配期日102年5月24日,債務人聲明異議,未異│││金│││②1,993,417元│字第3735號│議部分發款。││││││③61,200元│②101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72號扣押中││││││││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96號扣押中││├──┼──────┼────────────┼─────────┼──────────┼──────────┼───────────────────────┤│三│工程款及保固│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1,8457,819元│6,449,111元│桃園地院101年度司執│分配期日102年4月29日,債務人聲明異議。│││金│款及保固金│││字第86771號(原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84號││││││││扣押)││├──┼──────┼────────────┼─────────┼──────────┼──────────┼───────────────────────┤│四│工程款及保固│林口區公所工程款及保固│6,534,403元│①3,266,770元│新北地院101年度司執│①分配期日102年1月10日,債務人聲明異議。(已│││金│││②1,659,214元│字第119855號│提債務人異議之訴)│││││││①原101年度司執全助│②第三人已將案款解繳該案件,尚在處理中。│││││││助字第403號扣押。││││││││②原101年度司執全助││││││││助字第645號扣押。││├──┼──────┼────────────┼─────────┼──────────┼──────────┼───────────────────────┤│五│工程款及保固│新北市政府體育處工程款及│333,152元│0元│新北地院101年度司執│第三人聲明異議表示未積欠任何債務。│││金│保固│││字第119855號│(見101.12.3北體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六│保固金│板橋區公所保固金│369,808元│369,808元│新北地院101年度司執│共6筆,最遲於103年11月29日全部到期。│││││││字第119855號││││││││││││││││││├──┼──────┼────────────┼─────────┼──────────┼──────────┼───────────────────────┤│七│工程款及保固│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82,000元││││││金││││││││││││││││││││││├──┼──────┼────────────┼─────────┼──────────┼──────────┼───────────────────────┤│八│存款│合作金庫大安分公司│未陳報│1,508元│新北地院101年度司執│第三人已將案款解繳該案件,尚在處理中。│││││││字第119855號(原臺北││││││││地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7455號扣押)││├──┴──────┴────────────┼─────────┼──────────┼──────────┼───────────────────────┤│合計│34,872,917元│17,971,531元││編號一之不動產以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3735號之││││││鑑價結果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