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上訴人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兆鎮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逸賢 )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

更多裁判書